将于2005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《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》第24条规定:“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”,而日前上海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进行的“未成年人购买烟酒调查报告”显示,68.7%的被调查者表示“支持”这一规定,但同时,又有73.6%的被调查者认为该规定不会有效,理由包括:“商家利益至上,不卖会亏”、“没有规定顾客购买烟酒需要出示身份证”、“没有相应监督和惩戒措施”等(1月7日《中国青年报》)。 法规的目标贵乎明确、单一,同时具有可操作性,否则,结果将只会增加司法和执法的混乱和困难。现在看来,拟实行“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”,由于缺少可操作性和配套的法规条款加以支持,难以真正落实,因此这种禁令往往只能起到口号与形式的作用,却难以贯彻执行。 一种有意思的倾向是,现在是法治社会,结果一有什么问题就认为需要通过立法解决。诚然,在目前法律法规体系中,确实存在着一些法律空白或法律不配套的现象,导致某些方面仍无法可依,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的实施。但当今中国实施法治的困境往往并不是无法可依,而是有法不依。有法不依的导源性因素包括历史的、社会的、政治的、传统文化的以及道德的等诸多因素。其中,法律不完备、缺少可操作性及法律缺少权威性无疑是有法不依的关键因素。这就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并将其配套,从而弥补有关法规不足,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,而不是泛泛重新立法立规。 就对青少年禁烟而言,我国有很多针对保护青少年免受吸烟危害的法规、通知,包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等。但由于都仅仅停留在语焉不详的条款,在操作性、监督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。而向青少年售烟这种违法行为具有易实施、成本低、隐蔽性强等特点,再加上追求功利因素,众多的违法现象便会随时随地发生,不配套的法规根本起不到令行禁止的效果,相反还会损害法规的严肃性。 因此,在制定、建立各项新法规时,必须要考虑可操作性,谨防法规形同虚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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